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0(20100407)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1001)
6、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0年4月7日生效。
目 录
1范 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5常见几类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
6附 则
1.1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标准中的综合判断方法。
1.2本部分适用于在各类鉴定机构中执业的鉴定人推断或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的交通行为方式。
1.3文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标准的主体部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4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50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GA/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T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149 法医学尸表检验
GA/T150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GA/T168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GA/T169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道路交通事故roadtraffic accidents
是指单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用交通工具(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2交通行为方式 mannerof ac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
注: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如驾驶、乘坐、骑行车辆或在道路上行走、蹲踞、躺卧等。
4.1总 则
4.1.1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根据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后,依据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状态书面结论的过程。
4.1.2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对交通事故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进行分析判断的技术行为,如对汽车驾车人或乘员的判断,对自行车(摩托车)骑车人或乘坐人的判断,对非机动车持有人骑行或推行的判断,对行人行走、蹲踞或躺卧状态的判断等。
4.1.3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全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1.4从事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鉴定人资格,并能掌握和运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痕迹物证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4.1.5鉴定的实施应不少于2名鉴定人参与。
4.2行为方式的分析判断原则
4.2.1成立原则
有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能确立存在逻辑链关系的原则。
4.2.2排除原则
有关证据不能互相印证,不能确立存在关系的原则。
4.2.3对比原则
通过对涉案者之间交通行为方式的诸多认定依据,进行能不能确立关系的比较,得出更具倾向性的意见。
4.2.4典型证据优先原则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依据最有典型特征的证据为判断支撑点,有时以损伤典型特征推断,有时以碰撞后运动轨迹典型特征推断,有时运用生物检材、指纹进行个体识别。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还可运用计算机仿真事故再现等技术进行辅助分析。
4.3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依据
4.3.1根据事故所涉人、车、道路及周围环境等的痕迹物证勘验,客观分析出交通事故现象及处在不同交通事故现象中涉案各方的行为状态。
4.3.2根据分析得出的碰撞形态,结合有关信息,推断事故所涉人、车的运动过程及事发前后所处的位置。
4.3.3根据人体(活体或尸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结合有关信息,分析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汇总分析重建交通事故过程,推断处于不同事故现象中所涉人、车的交通行为方式。
5.1汽车驾车人/乘坐人的判断
5.1.1根据不同事故的碰撞形态,车内人员会形成不同的碰撞结果,其在车内驾驶座位置或驾驶座以外位置所形成的碰撞现象因周边环境不同而形成的损伤及体表痕迹也会有所不同。
5.1.2根据车辆前后风窗玻璃及左右车门玻璃的损坏情况,分析是与硬物碰撞形成还是与软性物体(如人体)碰撞形成,并结合人员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3根据各座位上安全带及气囊的情况,分析各座位上的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安全带,气囊是否起爆,并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4根据驾驶座周边部件(如方向盘等)及其它座位周边部件是否异常损坏和留有撞击印痕,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5根据勘验到的各座位周边附着的血迹、毛发和人体组织物,结合车内人员不同部位的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进行判断,必要时与当事人进行DNA检验比对。
5.1.6根据在第一现场查找到的各座位周边的遗留物(手机、鞋等个人用品),确认其所有人。
5.1.7根据各车门的变形、锁闭情况,分析车内人员的撤离、抛甩条件。
5.1.8对于已经被抛甩出车外的人员,应再结合原始现场人、车的相对位置进行判断。
5.2摩托车驾车人/乘坐人的判断
5.2.1根据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的减速度或加速度,会造成摩托车车上人员不同的运动轨迹;依据被碰撞车、物上的痕迹和各人不同的着地位置,结合人体表痕迹及损伤判断其事发时在车上所处的位置。
5.2.2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碰撞对其前后座人员所形成的不同损伤形态进行分析。前座人员除头面部(或头盔)直接在碰撞中形成损伤外,其胸腹部和顶枕部、腰背部往往又会与所驾车辆的驾驶操纵部件以及和后座人员身体碰撞形成特征性损伤;此时后座人员的损伤程度则一般较轻。
5.2.3对于摩托车侧面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摩托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对于摩托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
5.2.4对于踏板式摩托车,可根据前后座人员下肢、会阴区所处的位置及其接触物的不同,分析不同的损伤机理。其前座驾车人两腿间无异物,且处于相对隐蔽位置;后座骑跨式座位的乘座人的腿部则比较暴露,碰撞或倒地时下肢和会阴部的内外侧往往都会形成骑跨式损伤痕迹。
5.2.5应注意摩托车驾车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
5.2.6应注意摩托车车上人员衣裤的损坏和车辆表面附着物特征来区分事发时摩托车上人员所处的位置。
5.3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的判定
5.3.1根据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方法类似于5.2.1,但自行车由于缺乏动力,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现象与摩托车亦有所区别,进行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到车速、动力、自身重量等因素。
5.3.2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其前后座人员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前座人员的损伤特征以正面直接撞击伤,特别是头面部及四肢前侧为主,后座乘坐人员的损伤则以随自行车倒地摔跌形成的损伤为主。
5.3.3对于自行车侧面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自行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对于自行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
5.3.4应注意自行车驾车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
5.4自行车骑行/推行状态的判定
5.4.1当事人是否具有骑跨伤的特征:双下肢内外侧均有损伤或体表痕迹,其中外侧呈现一侧为直接撞击伤、另一侧为摔跌伤,而内侧通常为在摔跌中与自行车部件接触形成的擦、挫伤。
5.4.2可根据绝大多数自行车当事人的推车习惯位于自行车的左侧的情况(特殊情况列外)及与其它车辆的碰撞形态,分析两车间是否存在站立行走的当事人,如自行车同侧前后部均有碰擦痕迹,则说明当事人呈骑跨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
5.4.3当事人下肢直接撞击形成的损伤位置偏低,与造成其损伤的汽车保险杠距地高度有偏差,可以考虑碰撞时其脚位于自行车踏板上的可能性。
5.4.4当事人处于推行状态时可与推行的车辆相碰撞产生相应的损伤、痕迹。
5.5行人的行走、蹲踞、躺卧状态的判定
5.5.1根据肇事车辆的痕迹高度来判断被撞人体的高度,以判定其是行走、蹲踞还是躺卧。
5.5.2根据当事人的损伤结合碰撞或摔跌来判定其是行走、蹲踞还是躺卧。
5.5.3根据事故现场人、血迹和车的相对位置来判定其是行走、蹲踞还是躺卧。
6.1非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行为方式鉴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6.2本标准未规定的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可根据案情、依照法律、法规,应用现代科学手段,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
6.3对于农用运输车、叉车等带有驾驶舱类其它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燃气助动车或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的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注于司法鉴定业务。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对刑事鉴定、伤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痕迹物证鉴定、建设工程鉴定、消防鉴定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司法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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